(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11日電)內政部今天通過「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修正案,明定紅十字會向國內外辦理勸募,須與一般團體同樣依照「公益勸募條例」規範,報請主管機關內政部許可後,始得辦理勸募。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在民國43年10月18日制定公布,內政部部務會報下午通過紅十字會法修正草案,社會司司長黃碧霞表示,紅十字會法近60年未做深入檢討,全39條文這次幾近全盤實質修訂,並以公益勸募條例精神為基礎。

今年3月紅十字會日本賑災撥款進度引發關注,紅十字會法修正草案最關鍵的第29條規定,紅十字會總會得經理事會決議,各分會得經總會許可,向國內外勸募,並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

黃碧霞指出,原本紅十字會法規定紅十字會自主發起勸募,不須主管機關許可。內政部與紅十字會溝通後達成共識,未來紅十字會勸募許可、勸募年限、使用規定及徵信機制,都須依照公益勸募條例的規定。

有關內政部研議中的公益勸募條例規範勸募執行年限,黃碧霞說,草案傾向一般災害善款執行年限3年,必要可延長2年;重大災害年限5年,必要可延長3年。若最後通過公布施行,紅十字會依法也將依循。

另外,她表示,這次修法讓紅十字會組織層級及選任符合人民團體法宗旨,紅十字會會長、副會長修改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不再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會長連任以一次為限,自公布後起算;也同時修法取消紅十字會省分會下設支會機制,由地方、直轄市直屬總會,簡化組織層級。

這次修法也明定「平時災害救護」及「戰時隨軍修護」2專章,將紅十字會人道救援工作明確法制化,更符合時代潮流。

黃碧霞說,盼紅十字會法修正案與仍處內政部最後研議階段的公益勸募條例修正草案,都能儘速陳報行政院審議,以期在立法院下會期完成修法。10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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