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陳永吉/台北報導〕外國企業來台第一上市,繼目前已經上興櫃的外國企業必須補辦公開發行後,主管機關近期也將修法,讓外國企業第一上市後納入證交法規範,昨天櫃買中心也表示,未來外國企業已經登錄興櫃,又要從興櫃下市,必須收購已經在外流通的股票,以保障台灣投資人權益。

至於收購價格,櫃買中心也表示,應該要用公告終止櫃檯買賣日前30個營業日的興櫃股票成交均價的簡單算術平均數,而且不得低於該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核閱合併財務報告的每股淨值;不過該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若訂有更高收購價格者,就依相關決議。

另外,收購的起始日為終止櫃檯買賣日,收購期間為50天,且應於收購期間屆滿後辦理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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