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苡榕台北報導】台北市士林區文林苑都市更新案,業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向台北市政府申請強制執行拆除後,風聲鶴唳,都市更新受害者擔心一旦強制執行,各地區都更案將陸續遭拆遷,不同意都更的住戶得被迫遠離家園。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14日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立即修改都市更新條例中的「強拆條款」,保障人民財產。
▲「文林苑都更案」住戶王耀德(左)表示,建商繞過同一街廓的其他反對者,造成同意都更者達到91.5%的假象,跨過可申請強徵強拆的80%同意者門檻,但如果以整個被畫為都更區的街廓來看,整體的同意比例只有57%。(圖文/黃士航)
據現行都市更新條例第25之一,以協議合建進行都市更新事業,未能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人同意者,只要獲得更新單元內私有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4/5同意,即可協議合建實施都市更新。而不同意的住戶得被強迫參與都市更新。都更條例25之一被各受害者稱為「強徵條款」。
根據第36條則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的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後,所有權人、管理者或使用人限期在30日內自行拆除,屆期不拆除者,實施者得請求地方政府代行。這個規定讓都更受害者相當氣憤,直指條款根本是以公權力作為建商打手。
立委質疑強拆條款違憲
立委林淑芬痛批,只要建商看上一塊土地,不但可圈地強制進行都市更新,甚至連政府都站在建商那一邊。
她強調,每個人都可能變成都市更新的受害者,只要法規還在,每個人都可能遭遇都更,而且欲哭無淚。而立委田秋堇也質疑強徵與強拆條款,是否違反了憲法保障的人民財產權。
▲北市都更處事業科股長江中信說明,都更案能核定經過程序審理,強調政府「一切依法行政」。(圖文/黃士航)
雖然都市更新打著公共利益之名,改善老舊社區生活品質,實際上規劃中的都更案,卻隱含公共安全危機。以士林文林苑都更案為例,目前道路僅3.3米寬,但根據台北市「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5樓以下建物需保留3.5米通道;6樓以上建物則需保有4米道路以供救災車輛出入。文林苑將是高達15樓的大廈,消防通道卻不足4米。
反對文林苑都更案的住戶王耀德曾向台北市消防局反映,當時消防局表示將針對通道過窄問題,建議台北市政府現勘,事後消防局以公文告知王家「現有道路寬3.5公尺,加計無遮掩人行道,合計寬度達4米以上。」
緊臨消防通道的郭元益大樓本身並無參與都市更新,且無遮掩人行道屬郭元益私有土地,人行道上有許多障礙物,還有郭元益的招牌,這些障礙物能否移除,消防局並未說清楚。而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理事長彭龍三指出,過去的公聽會上,曾有住戶提出消防通道的疑慮,相關內容最後卻沒有出現在書面資料中,讓人質疑是否有意遺漏。
彭龍三也痛批,這樣的都市更新,別說公共利益,連基本的公共安全都沒有。而且這個消防法規出問題的個案,居然還獲頒「消防救災獎勵」,獲得台北市政府2百多平方公尺的容積獎勵。
依法行政讓老百姓無力
台北市都市更新處事業科股長江中信一再強調,都市更新案能核定,是經過一定程序審理,而審理過程邀集相關部門參與。他強調政府「一切依法行政,在中央訂定的都市更新條例下進行。」
江中信也表示,中央規定的條例中,只要獲得4/5同意比例即可,但台北市卻施行更嚴格規定,只要超過5戶不同意,就不能進行都更。只是「5戶」的數字如何訂出,剩下的5戶又該如何自處。江中信僅表示,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中有補償機制,民眾可依法申請。
江中信也強調,已針對王家不同意都市更新召開5次協調會,如果有需要會再開。他表示市政府沒強拆的期程,因為實施者依法申請,市政府必須依法辦理,目前也有進行強拆時的警力佈署。
彭龍三直言,目前法規只提供建商依法要求地方政府代為執行拆遷,卻沒有讓人民可依法申請不得都更,換言之,整套法令根本讓老百姓無力捍衛自己的財產。而王家尋求民意代表協助,希望再開協調會,讓都市更新有所轉圜。
- Jul 15 Fri 2011 01:57
強拆條款鴨霸 都更受害者籲政府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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