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6日電)民主進步黨立委黃淑英今天說,接獲國內某航空公司員工陳情,指旺季時女性員工要請生理假,公司規定過於嚴苛;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專員許根魁說,相關規定已構成不當的程序刁難。

黃淑英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邀請許根魁、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蔡宛芬、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副秘書長仇思源出席。

黃淑英說,日前接獲陳情,國內某航空公司規定,客艙組員於春節、旺季、星期六、日、節日或彈性假日期間,若要申請生理假,需要當天到公司認可的醫療院所就醫,並開立診斷證明,且必須親自繳交給主管,相關規定明顯意圖使相關人員請假困難,已經嚴重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動基準法。

黃淑英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民國80年間的行政命令指出,女工因月經身體不適請普通病假,不需提出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但民國91年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後,勞委會卻在此法的施行細則中規定,「申請生理假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相關規定是走回頭路。

黃淑英與陳情人A小姐現場電話連線,A小姐說,公司公告的醫療院所都是在市區一定規模的大醫院,沒有一般診所,許多女員工抱病還要上大醫院開證明,達不到休息目的,最後只好抱病上班,因為請假實在是太麻煩。

仇思源指出,經痛是症狀而非疾病,醫生對於生理痛大多還是以聽病人陳述為主,來開立醫師證明。

蔡宛芬認為,航空公司這樣的規定,明顯是不讓女性請生理假,如果能夠上醫院開醫師證明,再送到公司給主管,那麼應該都可以上班了。她呼籲勞委會應該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中,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員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的規定。

許根魁表示,此航空公司對請生理假的相關規定,在要求某種程度以上的醫療院所的醫師證明部分,已經屬於不當程序刁難,勞委會查明後會處理。

他說,依據現行規定,雇主如果違反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可依勞動基準法處新台幣6000至6 萬元罰鍰,且在13日立院三讀修正通過的勞基法公布施行後,罰責將提高到2 萬至30萬元罰鍰;在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部分,雇主也可能被處1萬至10萬元罰鍰。

對於修改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中,規定生理假應提醫師證明,許根魁說,施行細則只規定「必要時」,並沒有硬性規定需要提供醫師證明。100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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