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對政府機關捐贈,可以全額列舉扣綜所稅,沒有上限,但捐贈金額的認定,在94年7月以前,沒有明確規定,經常造成納稅義務人高報捐贈金額,來逃漏所得稅。台北市國稅局針對94年7月以前的捐贈列舉扣除進行查稅,結果查獲一起逃漏稅,補稅加罰近9千萬。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這名納稅義務人捐贈一批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給某國立中學,然後以這家國立中學開立的捐贈感謝函,及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列報93年度綜所稅的捐贈扣除額1億4千萬,但這名納稅義務人無法提出支付價款證明。

  國稅局查核後發現,他是利用仲介招攬,捐贈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給這家中學,仲介人以低價買進經營不佳公司的股票,再由納稅義務人計算申報列舉扣除的金額,支付了27%的價款,由仲介人處理股票捐贈事宜。

  這間國立中學,後來就以捐贈日的公司淨資產價值計算,開立1億4千萬元捐贈的感謝函,讓納稅義務人拿去申報扣除。但是實際買進股票的金額,只有3千多萬,國稅局發現後,即將這件案子移送檢調偵辦相關違法情形。

  國稅局並對這名納稅義務人開出補稅單並加罰罰鍰,國稅局通知這間國立中學,告知這家未上市櫃公司不僅經營不善,還有鉅額欠稅,國立中學因此退回這筆捐贈,因此這筆捐贈全額被否認,國稅局要求補稅4千4百多萬,並裁處1倍罰鍰,補稅加罰將近9千萬。

  國稅局指出,94年7月以後,已經沒有類似案件,因為規定94年7月以後,捐贈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給政府,要等到政府機關出售股票、取得現金之後,才能依規定列報捐贈扣除額,等於是把逃漏稅的漏洞補了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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