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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委會研提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在立法院朝野立委的指導與支持下,終於在昨天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院會三讀通過,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行訂定。

法案重點說明如下:

立法目的為運動產業發展:明訂本條例立法目的為促進運動產業之發展,營造運動產業良好的經營環境,積極提升競爭力與國際接軌,並為國人建構優質運動休閒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定義運動產業範圍:明訂運動產業係指提供民眾從事運動或運動觀賞所需產品或服務,或可促進運動推展之支援性服務,而具有增進國民身心健康、提升體能及生活品質之相關產業。

推展運動產業發展輔導或獎助措施:明訂為推展運動產業發展得採取適當輔導或獎助措施之事項,如補助參與或觀賞運動消費支出等。

開拓績優運動選手就業市場:訂定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從事運動推展工作,其薪資支出最高可獲補助30%,期間並以5年為限。

促進運動產業人力資源之開發運用:協助運動產業人才培訓、職能認證、擔任教職及引進外籍專家等。

建立優惠融資機制:明訂主管機關應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之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助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

補助運動產業之創新發展:明訂主管機關得補助運動事業引進運動產業相關之關鍵技術、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等事項,並提供相關國際市場拓展及推廣銷售之協助。

協助重點賽事舉辦:明訂主管機關應提供專業輔導資源,協助重點運動賽事之申辦、籌備及運作管理。

營業稅優惠措施: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門票及報名費收入可免營業稅。

營所稅優惠措施:營利事業捐贈體育團體、培養運動團隊或運動員、推行員工體育活動、捐贈政府及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購買國內舉辦運動比賽門票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等項目的支出,可以列為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

投資抵減措施:明訂公司投資於運動產品或服務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得依法減免稅捐。

促進大型運動設施之開發與運用:明訂鼓勵並協助民間機構開發經營大型運動設施之相關規定。

體委會表示,本法案能順利三讀通過,除感謝各界在訂定過程中給予諸多建議外,更有賴立法院朝野黨團鼎力協助及各委員的指導支持,後續該會將更積極推動本法案子法及相關配套措施之擬訂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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