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布「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草案。為符合法規明確性,避免發生徵納雙方爭議,第十一條將參考「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規定,增訂「違反相關關務法規,情節重大,受處分未逾三年者」之定義,以保障商民權益,並利海關實務執行。

第十一條修正重點:運輸業之負責人曾違反相關關務法規,情節重大,受處分未逾三年者,應不予核准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並自撤銷之日起失其效力。前項所稱違反相關關務法規,情節重大,受處分未逾三年者,指於申請登記日起溯算三年期間有私運紀錄;或因虛報貨物進、出口等違規情事,致所漏關稅稅額、溢沖退稅額或定額罰鍰單計或合計逾新台幣五十萬元,或沒入貨物價值單計或合計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但違章情事經查係因相關業者作業疏失所致者,免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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