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鴻準精密公司90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涉及漏報情事,遭國稅局按未分配盈餘額加徵10%營所稅4,495萬元,並按漏稅額罰鍰1,156萬元爭訟,最高行政法院再審判決,鴻準敗訴。

判決指出,鴻準辦理9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原列報當年度計算的未分配盈餘為1億5,960萬元,其中扣除的虧損額原列報為0元。

鴻準的申報案件,經北區國稅局列為選案案件,在民國93年6月間發調帳通知書進行調查,鴻準在93年11月間,申請將原申報扣除的虧損額,更正為2億8,922萬元、依公司法由當年度盈餘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且依合作社法規定提列的公積金及公益金更正為2,187萬元、合計當年度計算的未分配盈餘更正為4億4,950萬元、應納稅額更正為4,495萬元,並在同日自動補繳90年度營所稅未分配盈餘稅款2,892萬元及利息206萬元。

不過,國稅局查核後認為,鴻準漏報扣除的虧損額2億8,922萬元,核定90年度未分配盈餘為4億4,950萬元,應加徵10%營所稅4,495萬元,又以本件於93年6月間發調帳通知書進行調查,鴻準遲至93年11月間始申請更正,並補繳短繳稅款,不符合稅法自動補報補繳免罰的規定,按所漏稅額2,892萬元處以0.4倍的罰鍰共計1,156萬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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