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24日電)法令規定,保險公司若延遲給付,要付「懲罰性利息」,年利率達 10%,但近年市場利率低,為降低負擔,壽險業爭取降息至6%。金管會官員表示,會積極與業者溝通。

為了避免保險公司藉故推諉,延遲給付的責任,保險法第34條規定,保險公司在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繳齊文件後,保險公司必須約定期間內給付賠償金額,若沒有約定時間,就必須在接到通知15天內給付,否則必須給付延遲利息年利10%。

壽險業者表示,民國86年修法時,是為避免保險公司藉故推諉或延遲給付責任,當時利息是參考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6.25%,訂定年利10%的標準。

不過,業者認為,近期市場利率大幅降低,延遲利息仍以固定利率10%計算顯然偏高,為符合現在國內外整體金融市場變化,所以建議,參照票據法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如果沒有約定利率,依照年息6%計算。

業者表示,現在一年期的定儲利率很低,延遲利息降至6%,仍具有懲罰性效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也向金管會提出修保險法建議,將現行延遲給付利息從年利10%,降至6%。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員表示,當時規定延遲給付年息 10%原本就是「懲罰性利息」,期望業者盡量不要有延遲給付的情形,但是否過高,則因人而定,對保戶來說,是一種權益保障。

官員表示,近期會與業者積極溝通,研議是否要參考現在利率予以降息。10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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