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出口,其離岸價格超過新台幣五萬元者應報經海關出口。財政部昨天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申報營業稅零稅率時,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如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五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五萬元者,應報經海關出口,並免檢附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表示,配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自四月一日施行,行政院核定同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自今年六月二十二日施行。依修正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營業人自六月二十二日起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出口,其離岸價格超過新台幣(下同)五萬元者,應報經海關出口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其修正理由係考量郵政機構與快遞業者承攬貨物出口之業務屬性類似,相關稅務協力義務允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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