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準則7月1日正式生效,除明文規定外籍勞工與新舊雇主必須簽署接續聘僱證明文件外,新舊雇主不得以同一名外籍勞工名額,同時或先後接續聘雇或轉出外籍勞工,以維護外國人與新舊雇主間權益,杜絕投機僱用歪風,違者將處新台幣6到30萬元的罰款。

勞委會6月29日修正發布外籍勞工轉換雇主原則,為了強化外國人與新舊雇主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作業規定,明文規定外及勞工與新舊雇主須簽署續聘僱證明文件,以維護各方權益,並遏止投機僱用風氣。

職訓局外國人聘僱管理組組長傅慧芝表示,以往沒有明確規定時,聘僱關係混亂,新舊雇主責任也很難分清楚,現在就是以法令規定要確實遵守,保障外勞權益。她說:『(原音)當你要轉換的時候,你一定要記得要簽署過以後再去工作,這就是保障自己的方法,只要簽署再去工作,將來權利義務就跑不掉,最好自己也收執一份,可以證明他曾經是你的雇主。』

另外,準則中也規定新舊雇主不得以同一名外籍勞工的名額,同時或先後接續聘雇多名勞工;或者轉出同一名外籍勞工給不同雇主,以避免投機雇主同時聘用超過名額的外勞,影響外勞工作權益,違者將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處新台幣6到30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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