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16日電)內政部今天通過土地徵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草案規定改由市價補償地價;另修正第40條「大埔條款」,未來實施區段徵收時,已領現金補償者,得再申請改為領抵價地。

  內政部下午通過「土地徵收條例」部分條文草案,除確立徵收價格將由原以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補償方式;亦回應大法官會議第516、652號解釋補償費應「迅速發給」,明定徵收補償費未於3個月內存入保管專戶者,應屬徵收失效;並修正有「大埔條款」之稱的第40條規定。

  內政部長江宜樺指出,為進一步保障被徵收人權益,草案修正因區段徵收領取現金補償者,可改成申領抵價地。他強調,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不僅正面回應社會各界對於改革土地徵收制度的期待,也使未來土地徵收更符合公益性及必要性。

  修正草案規定,需用土地人除因國防、交通、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及需使用土地情形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

  地政司司長蕭輔導指出,雙方協議架構時,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增訂市價是「公平、合理之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並由需用土地人將查估的市價於申請徵收前,送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若雙方協議不成,公權力依法得介入徵收。

  草案規定,按市價給予補償外,應於公告期滿15日內發給,如所有人未於15日內領取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3個月內存入保管專戶,否則徵收失效。蕭輔導強調,過去未在3個月內存入僅屬行政責任問題,修法後保障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

  此外,草案修正,未來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徵收案件,應遴聘(派)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

  蕭輔導表示,「土地徵收條例」部分條文草案將儘速送行政院審查,盼能在立法院下會期送進立院。10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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